问:《细则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?
答:《细则》已于 2026 年 3 月 15 日发布,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 发布到施行之间预留了约半年时间,是为了让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有充分的准备期。 在 2026 年 9 月 1 日之前,企业仍按现行有效的规定执行。
问:对已经取得许可的企业,是否要求立即改造?
答:不是。《细则》第八条规定,施行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, 自施行之日起 18 个月内完成改造并通过复核,即 2028 年 3 月 1 日前。 过渡期内企业可以按原许可条件继续生产。
需要说明的是,过渡期内不会因为尚未完成改造而吊销企业现有的许可证。 过渡期届满仍未完成改造的,其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。这与"立即吊证"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。
问: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按同样的标准改造?
答:不是。《细则》第九条规定了三类简化或豁免情形:
一是年产量 200 吨以下的小微企业,适用简化审查要求,四区分离可以简化为三区;
二是仅从事分装、不含热加工工序的企业,不适用四区分离和冷却时限要求;
三是在 2026 年 9 月 1 日前已通过省级验收的产线,可以延续到现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
届满后再按新细则换证。
问:地方可以自行制定更严的要求吗?
答:可以。《细则》第十一条规定,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, 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细则。也就是说地方可以更严,但不能更松。 地方实施细则的过渡期安排由省级部门自行确定,可能与本细则的 18 个月不同。 企业应当同时关注国家细则和本省的实施细则。
问: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属于本细则的许可对象?
答:不属于。《细则》第二条明确,本细则规范的是生产环节, 适用对象是从事预制菜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。设备制造、供应企业不属于本细则的许可对象。
但需要提醒的是,设备供应企业向预制菜生产企业提供的设备,应当能够满足本细则的相关技术要求。 比如冷却设备的降温能力、温度监控系统的记录功能等。这是通过下游客户的合规需求传导的, 而不是对设备企业本身设定许可条件。
问:网上流传"30 万家企业将受影响",情况是否属实?
答:我们注意到相关报道。本细则的适用对象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、从事预制菜生产的企业。 有关企业数量,建议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的口径为准, 不宜将工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数量直接等同于本细则的适用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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